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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难兑现涉案各方诉苦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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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难兑现涉案各方诉苦衷


    经报吴一汉


    近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也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力推案件调解。调解结案其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能保障生效法律裁判或调解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然而,执行调解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得心应手,凸现在人民法院面前是又一新的“顽疾”挑战。


    2001年10月,曲靖公路桥梁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向元阳县交通局(现称交通运输局)承包了红河公路元阳段第三合同段三级公路施工工程,工程于2003年4月竣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直至2011年6月,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尚欠曲靖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工程款(含税收)共计人民币1913718.41未付。情急之下,曲靖路桥(简称)即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付。法院从化解矛盾利于执行出发,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以曲靖路桥免除8年利息,元阳交通局分期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中规定,元阳县交通局应于2011年10月20日以前至2012年12月30日前分4次付清曲靖路桥公司工程欠款,否则曲靖路桥将向元阳县交通运输局追加违约所产生的工程款的2倍利息。


    调解协议达成并生效后,元阳县交通运输局依约于2011年10月支付了欠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月支付欠款41万余元。此后,调解协议中规定的2012年6月30日前以及2012年12月30日前各付50万元之约没有了消息。


    2012年7月4日曲靖路桥公司向红河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红河州中院执行局于2012年7月6日受理后已一年有余,曲靖路桥公司多次催执,百万欠款依然未见到账。


    接到报料反映后,试图了解缘故,岂料各方均大倒苦水。现任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文祥对说:他来接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时间不长,对曲靖路桥公司诉元阳县交通运输局拖欠工程尾款一案的执行结果也显得很无奈。他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是必须要履行义务的。为什么造成这种结局呢?原因是早在上三级公路项目时,地方的配套资金就严重不足,造成交通建设负债累累,近年来县里虽经努力,拆东墙补西墙还是难以填平旧债,至目前为止,除了差欠原公路施工款外,还有当地百姓的公路占地补偿款2000余万元没有付清,所以账上根本无钱依约全部支付曲靖路桥公司的尾款。自从曲靖路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元阳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努力已先后共三次将欠款共计70余万划入了红河州中级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剩余尾款本金20余万元及违约利息目前确是无法履行。红河州中院执行局承办本案执行工作的法官赵丽娟告诉:曲靖路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一直没有放松执行工作,通过多次多方努力,迄今为止,已经从元阳县交通运输局账上划到执行专用账号的执行款70余万元,目前元阳县交通运输局确实无可执行资金,希望申请人曲靖路桥公司做出让步或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当然这需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进行确认。


    而曲靖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兴磊律师说,在向红河州中院起诉过程中,他们深信调解结案的执行可行性机率大,同时也相信被告方会自动履行调解义务才放弃了数十万的利息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被告违反调解协议以致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划到法院的款项也一直摆在法院账户上却没有交付申请人,使利息损失雪上加霜。至于说到对尾款做出让步或进一步做执行和解,曲靖路桥公司决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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